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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关于延续完善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》(全文)

来源: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


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完善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

湘政发〔2024〕10号

各市州、县市区人民政府,省政府各厅委、各直属机构:


为减轻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税收负担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有关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,现就延续完善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
一、对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,个人所得税减征80%,且每人每年减征税额不超过24000元。


前款所称综合所得,包括工资、薪金所得(含单独计税的综合所得),劳务报酬所得,稿酬所得,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。


二、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,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上述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,不得叠加享受。


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。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》(湘政发〔2019〕7号)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湖南省人民政府

2024年7月23日

 

 

(此件主动公开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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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涂诗卉

校对:陈莹
审核:肖夜明 陈新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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